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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 (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)》:钢铁类

发布时间: 2024-01-03 来源:移动洗砂站

 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《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(2023年本,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
 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,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,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《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(2023年本,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  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,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()首页“意见征求”专栏,进入“《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(2023年本,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”栏目,提出宝贵意见建议。

  附:《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(2023年本,征求意见稿)》钢铁分类相关内容

  1.黑色金属矿山开采、选矿及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,黑色金属矿山尾矿充填采矿工艺、技术及装备。

  2.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及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,气基竖炉直接还原低碳炼铁(不含煤制气),高炉富氢喷吹冶炼、冶金渣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,近终型铸轧一体化,加热炉高效燃烧(包括全氧燃烧技术、富氧燃烧技术、低氮燃烧技术),热轧氧化铁皮无酸表面处理。

  1.钢铁联合企业、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、装煤、推焦除尘、VOCs 治理装置的炼焦项目。

  2.钢铁、铁合金、铸造用步进式烧结机,180 平方米以下带式烧结机(铁合金烧结机、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)。

  9.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、焙烧设备和生产(工业硅矿热炉用直径 1200mm 以上石墨电极除外)。

  10.直径 600 毫米以下或 2 万吨/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万吨/年以下预焙阳极(炭块)、2 万吨/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、4 万吨/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万吨/年以下的球团设备(铁合金、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)。

  13.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.0 米、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.5米;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;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/年(单炉生产能力5 万吨/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)。

  14.3000 千伏安及以上,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。

  15.300 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;300 立方米及以上,但焦比高于1320 千克/吨的锰铁高炉;规模小于 10 万吨/年的锰铁高炉企业。

  16.1.25 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;1.25万千伏安及以上,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 千瓦时/吨的矿热电炉。

  17.1.65 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;1.65 万千伏安及以上,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 9000 千瓦时/吨的矿热电炉。

  18.2×2.5 万千伏安(总容量 5.0 万千伏安)及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;2×2.5 万千伏安(总容量 5.0 万千伏安)以上,没明确固废及危废处理工艺及设施的新建、扩建铁合金电炉(含所有矿热电炉及精炼电炉)。

  20.厂区内无配套炼铁、炼钢工序的独立烧结、热轧生产线.半封闭式锰硅合金、镍铁、高碳铬铁、高碳锰铁矿热炉。

  1.土法炼焦(含改良焦炉),单炉产能7.5 万吨/年以下(单炉产能5 万吨/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)或无煤气、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(兰炭)生产装置。

  2.炭化室高度小于 4.3 米焦炉(3.8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),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,企业生产能力<40 万吨/年热回收焦炉,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。3.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,步进式烧结机(2025 年12 月31日),9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,8 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,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、铬矿烧结机,铸造用生铁生产用24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。

  4.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(河北省45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),200 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,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(其中配套方米及以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 100 立方米及以下)。

  5.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(根据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取缔“用于熔化有关要求淘汰)。

  6.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(不含铁合金转炉)(河北省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),30 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(不含机械铸造,高温合金、 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),化铁炼钢。

  7.复二重线材轧机,横列式线材轧机,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(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),叠轧薄板轧机,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,600mm 及以下的热轧窄带钢轧机,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,直径76 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,三辊式型线材轧机(不含特殊钢生产)。

  9.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,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、自然通风、手工操作的土竖窑,以煤直接为燃料、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。

  10.12500 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,30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、铁合金精炼电炉(钨铁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)。

  11.蒸汽加热混捏、倒焰式焙烧炉、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、1万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。

  12.单机产能 3 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(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)。

  15.每炉单产 5 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、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、煅烧红矾钠、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.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.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(不含粉煤气化炉)。

  18.电解金属锰用 60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、有效容积250 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。

  23.1 万吨/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(一台变压器),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 3 万吨/年以下的企业。

  24.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(2023 年12月31日)。

  2.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、钢绞线.热轧钢筋:牌号 HRB335、HPB235。

  4.使用工频或中频感应炉熔化废钢生产的钢坯(锭),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(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取缔料生产的钢有关 要求淘汰)。